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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为 | 关于稳慎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的思考

  当前,全国各地正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调减其在校生占比,许多地方提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于2022年底之前控制在5%以内。这个政策必将对整个教育结构调整和民办教育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尤其是调减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是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对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改善义务教育办学生态、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由于这一政策涉及到多方主体利益变化,尤其是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加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面临转学以及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减损,基于尊重历史和遵循法律,考虑民办教育发展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建议稳慎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确保平稳有序实施。

  一、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带来新问题

  1.一刀切调减民办义务教育占比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如果一刀切强行推行,要充分评估风险,许多民办学校房屋校舍将会空置,大量教职员工将要失业,许多家长将遭受孩子转学分流折腾,部分公办学校大班额现象可能会出现反弹。要吸取河南省个别地方的教训,避免带来一些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2.地方财政的压力持续加大。调减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必然要提高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校生占比,相应要增加公办学位供给。前几年,地方政府为化解城镇中小学“大班额”和兴办公办幼儿园,加大财政支出,有的地方不惜举债,财政状况异常困难,新冠肺炎疫情又加剧了困难,有的地方发放工资、保运转都很吃力,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债务危机。

  3.公办学校办学条件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善。短时间内,公办学校的接受容量和条件难以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多,学生家长有寄宿的要求,但很多地区公办中小学尤其是小学不具备寄宿条件,学生上学远、安全隐患多。城市公办学校大班额现象依旧突出,部分班级甚至高达70-80人,无法做到因材施教,部分学习困难学生得不到精准施教。

  4.人民群众对个性化教育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家庭收入的增加,人民群体的教育需求呈现出越来越多样化的特征,且对教育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受到教育资源稀缺性的束缚,公办教育很难兼顾不同学生对多样性教育的需求。若不能满足这些学生的个性化教育需求,疫情结束后可能会再次出现大规模的留学潮,低龄留学现象也会越来越普遍,将导致教育消费大量外溢。

  二、稳慎推进规范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当前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调减其学生占比工作,要回望历史,立足当下,放眼未来。一是要有历史的眼光。要往过去看十年二十年的变迁,才会明白为何出现今天的状况;还要看到未来的十年二十年,这样才会有更准确的方向。二是要有系统的思维。义务教育是最大的民生,关系千家万户,关系未来社会的一代两代社会主体。要看到未来社会变化趋势,要考虑各级各类教育发展趋势,要考虑中国社会及教育未来十年二十年与国际社会及国际教育的关系。今天,如果我们对民办学校和国际教育过度挤压,民办学校和国际化教育生存发展空间受限,对我们人才培养非常不利,与中国作为一个不断崛起的大国不相适应。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落实文件“一校一策”“一地一策”精神,分类规范,因地制宜、因校施策推进民办义务教育占比调减进程,避免规范工作简单化、一刀切。政策方向是正确的,控制民办义务教育增量,先坚决治理好“公参民”,纯民办学校主要是规范办学,规模比例过大的要逐步减少。政策执行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齐步走、大跃进。有些比例较高的地方,也是在当地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行政审批逐步发展起来的合法办学行为,现在要减少,也要有个过程,不能急刹车。否则,让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很被动应付,一些家长也不满意。

  鉴于民办义务教育的复杂性,应该因地制宜分步推进,一是将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参民”学校严格区分开来。按期坚决清理“公参民”学校,确保2022年6月前治理到位。给予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2-3年的过渡期。二是将民办义务教育占比不同的省市区别对待。民办义务教育占比较低的省市,2022年12月底前按时完成规范工作。民办义务教育占比较高的省市,给予2-3年的过渡期。

  2.坚持“支持与规范民办教育”的方针,在规范工作中要依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在规范工作中,不能忽视支持,坚决杜绝简单粗暴的办法,至少不能侵害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合法权益。对于经批准举办、投资较大或者举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确因强制调减招生规模造成经济困难的举办者,当地政府应该给予适当补助或补偿。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在探索多元教育模式、促进公办民办平等竞争、满足受教育者的差异化选择、提高老百姓对教育的满意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实现教育高质量发展,民办教育不可或缺。政策上理应充分保障与公办学校的同等权利,公正、理性地看待民办教育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合理引导和有效管控,为民办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3.督促各省制定《购买民办学校学位办法》。为避免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暂时不能容纳从民办学校分流出来的学生,建议稳定基本盘,减少不必要的教育资源浪费,杜绝不必要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对于占比过高的市县和民办学校,政府采取购买民办学校学位为主的办法,降低民办义务教育占比,同时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督促各省级政府出台购买学位办法,规范购买程序,明确购买标准,可以参考上海等地做法,按同类公办学生生均成本购买,差额部分由被购买的学生家长缴费。加强中央省市县四级统筹,保障购买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4.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鉴于地方财政困难,义务教育是最大的民生事业,在“以县为主”的基础上,建议中央增加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继续向困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2016年发布的《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生获得生均教育经费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保障力度与公办学校还有差距,既然民办学校履行了公益属性,承担与公办学校一样的责任和义务,分担政府财政负担,就应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经费待遇。

  (作者简介:黄为,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常务理事兼民办教育专委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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